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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根事件,网络暴力下的人性与生存

来源:未解之谜网时间:2017-09-11 20:30:29编辑:最记录: 手机版

危害二:网络暴力中,参与者非理性的群体攻击侵犯了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并直接侵扰了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尤其人肉搜索风靡开始,网民已不再局限于在网络上通过语言文字或图像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攻击讨伐,通过人肉搜索手段直接从网络虚拟社会渗透到现实社会,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进行骚扰。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人有名有姓,却找不到具体的实施伤害的人,正因为如此,参与的网民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肆意而为。

危害三:除了直接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外,网络暴力行为的频繁发生,会影响网民的价值观,网络暴力冲击人自身的防卫系统,原本符合社会伦理、符合道德意识的价值观在网络暴力的冲击下会被扭曲。原本提倡的辩证法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完全被忽略,事情变得只有两个极端,非A即B。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参与事件的网民盲目的支持某一方过于绝对化的观点,披着道德的外衣,做着违反道德的事,而且并不认为自己有错。

危害四:网络暴力事件加速个人信息的泄漏,引发社会恐慌,阻碍和谐社会的进程。2012年4月半月谈对公民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进行了网络调查,参与人数4142人。其中对于个人信息是否泄漏的调查数据显示:30%的人多次遭遇信息泄漏状况,40%的人偶尔有信息泄漏的状况,仅15%的人极少遭遇此情况,且15%的人对自己信息是否泄漏尚不清楚。由此可见,至少70%以上的人遭遇过不同程度的个人信息泄漏状况,个人信息安全关系到个体的切身利益,个人信息遭到侵犯,使得当事人缺乏安全感,容易引发不安情绪。

梅根事件引人深思

1994年7月29日,7岁的美国新泽西州女孩梅根,被邻居杰西—个刚搬来此地、有过两次前科的性犯罪分子诱骗至家中,惨遭强奸并被杀害。“梅根事件”发生后,震惊了整个新泽西州。在社会的不断呼吁和努力下,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

这项法案要求所有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必须到当地警察局报到、注册。社区居民有权上网或者到警察局追踪本地性罪犯的姓名、居住地点,而且可以将性罪犯的资料公布于众,等等。美国各州关于“梅根法案”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

比如,在华盛顿州,如果一名刑满释放的性罪犯乔迁新居,警察会挨家挨户打电话通知邻居,告知该罪犯的姓名和住址。有的州规定,这些性罪犯必须远离儿童,他们的居住地点必须在距离学校或者孩子集中地500英尺以外等等,如果违背上述条款立即逮捕。

“梅根法案”的出台,对震慑、防范这类性侵害犯罪,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效果显著。然而,该法案一直以来不断受到诟病,比如其性犯罪概念的广泛化、犯罪分子终身受辱等。

近年来,我国女童特别是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相关法律、监管机制虽在逐步完善,但笔者认为,这些对于防范女童遭受性侵害还远远不够。笔者建议,可适当借鉴“梅根法案”的经验,并结合我国保护妇女儿童免遭性侵害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有关防范、保护机制提供制度支持。

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择业限制制度。对于刑满释放的性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在择业时进行适当限制,尽量避免从事和妇女儿童等接触过多的职业,比如教师、医生等。通过强化择业限制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免受性侵害。

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定期报告制度。对于刑满释放的性犯罪分子,在就业、迁居时,应当定期向当地派出所报告。若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人举报其性犯罪,可以免除其报告制度,并撤销有关性侵犯罪电子档案,避免性侵犯罪分子终身受辱。

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档案制度。可以结合司法实践,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电子档案,实行全国联网,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查询。这种查询制度的管理模式,可以借鉴在检察机关已经普遍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管理模式,但需要凭借有关身份证件方可查询,防止电子档案过度公开化。

认识其他网络暴力事件

在网络暴力事件出现之后,相继的出现了许许多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一次次事件的发生时时刻刻在敲打着人类的人性考验,下面就为大家盘点一下历史上出现的那些网络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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